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每个人的老有所养,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造成了“双轨制”的问题。
什么是“双轨制”呢?简单地说,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着不同的缴费方式、待遇水平和管理模式。具体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单位或财政直接支付退休费,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主要取决于退休时的工资水平,而与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没有直接关系。而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金,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而与退休时的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这种“双轨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首先,它不符合公平原则,导致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待遇差距拉大,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抱怨。其次,它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和配置,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的人才壁垒,影响了社会的效率和创新。再次,它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增加了财政的负担和风险,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在201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与企业单位相同的制度模式,即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
这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照一定比例转移基金,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 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这一改革的意义和影响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消除“双轨制”的不合理现象,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 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打破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的人才壁垒,激发了人才的创新活力,提高了社会的效率和竞争力。
• 有利于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降低了财政的负担和风险,增强了基金的积累和投资能力,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